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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嵩山历史建筑群
来源:登封市人民政府  时间:2007-09-04 08:30:00  

8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着力加强对中岳嵩山古建筑群的保护。

《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嵩山历史建筑群”的范围,包括登封市行政区域内的太室阙、中岳庙、少室阙、启母阙、嵩岳寺塔、少林寺建筑群(常住院、初祖庵、塔林)、会善寺、嵩阳书院、观星台等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

《郑州市嵩山古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嵩山历史建筑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嵩山历史建筑。不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大型群众活动,就连专业摄像也不行。今后,凡在嵩山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有破坏防火、防盗设备,损坏自然设施,堵塞、侵占排水通道的行为,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在设有禁止烟火标志的区域内吸烟、烧纸、焚香将被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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