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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 控制群众医药费用 郑州试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来源:郑州日报  时间:2023-05-22 09:47:49  

为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郑州市医保局、郑州市卫健委、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郑州市将试行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支持医疗技术进步,合理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行总量控制

按照《郑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方案(试行)》规定,郑州市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进步和各方承受能力,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在价格调整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发挥价格工具的杠杆作用,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升价格管理的社会效益。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应同步公布实施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的具体政策,及时维护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确保政策落地实施。

通用型项目考虑群众承受能力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将积极探索建立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对医疗机构普遍开展、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诊察、护理、床位、部分中医服务等通用型项目,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对于技术难度大的复杂型项目,尊重医疗机构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郑州市将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配置,完善价格分级体系,实现郑州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统一管理。

建立灵敏有度的动态调整机制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绩效、医保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设定价格动态调整触发条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灵敏有度地把握调价窗口和节奏,稳定调价预期。

《方案》规定,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将综合设置启动条件,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须对医疗费用指标、医疗机构运行指标、医保费用指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4大类指标进行评估后适时启动。与之相对应的是,当出现医疗费用增长率超标、检查化验费用增长率超标、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不足、CPI年度控制目标不达标等情况时将不得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价格

《方案》明确,郑州市将优化选择调价项目。以区域内样本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定价基础,支持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优先调整;重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占比高的检查检验和大型设备治疗项目价格。

同时,郑州市将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积极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合理听取医疗机构意见建议,防止出现部分应调整的项目长期得不到调整、部分项目过度调整的情况。

科学合理调整促进分级诊疗

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市场需求、资源配置方向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价格差距,原则上下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上一级医疗机构价格。对服务均质化程度高、技术难度小,以及设备物耗占比高的项目,缩小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的价格差距;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的项目可适当拉开价格差距,促进分级诊疗。

特殊医疗需要可启动专项价格调整

为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突出矛盾、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重点任务,或连续2年调价评估超过约束标准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开展专项调整时,根据公立医疗机构收入、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价格调整总量和项目范围,参照动态调整有关要求,制定专项调价方案,做到总量保持平衡,价格有升有降,重点有所倾斜。

医疗机构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新政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应主动适应改革,完善自我管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应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实现良性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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