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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举行全面准确贯彻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信息网络中心  时间:2014-06-25 10:38:00  

6月25日上午,我市举行全面准确贯彻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闻发布会。参加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登封政府网、登封市人民广播电台、登封电视台、登封时讯等。

市人口计生委常务副主任刘玉霞简要通报了新《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重要变化,并和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科员申凤云就“二孩”政策答记者问。

答记者问如下:

一、请问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那些人?

答:单独二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有两种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二、请问现在符合政策生育,还需要办理《生育证》吗?

答: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妇方可生育。也就是说,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仍须按程序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三、请问新《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怀孕的,还能办证吗?

答:新《条例》公布前已经怀孕,尚未办理二孩生育证的,现在应抓紧时间按程序申请办理,申请人只要在生育前申请,经受理并审查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均依照程序发给生育证。

四、请问新《条例》公布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生育,按照原《条例》规定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继续有效,所征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按照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五、请问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过的奖励优惠待遇如何处理?

答:按《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单独夫妇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现在又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

但是,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政策内容比较复杂(比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优先优惠等等),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等多有不同,《条例》实施后,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在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六、请问新《条例》取消了生育间隔,为什么我们还倡导再生育的夫妇有合理的生育间隔呢?

答:新《条例》取消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的规定,也就是取消了“4.28”生育间隔。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妇,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但我们仍然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因为今年单独二孩政策的启动,再加生育间隔取消,如果所有符合二孩生育政策的夫妻都集中在近一两年内生育,势必会有小的生育回潮,将来在孩子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还是会有一定压力的。所以,我们建议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也要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这样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今后各方面的发展。

七、请问“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是否会对我市人口形势造成较大影响?

答:新《条例》公布之前,人口计生委对我市“单独” 家庭进行了摸底统计和生育意愿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目前全市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家庭有265户,其中有83%的夫妇愿意生育二胎,17%的夫妇选择不生育二胎。所以,“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对我市人口形势影响不大,不会给社会各方面带来过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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