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被扣留车辆处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涉案车辆管理,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扣留了一批套牌、假牌等违法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处置涉案车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凡于2010年8月1日前被暂扣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须持相关手续到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但法院依法查封的车辆由相关查封机关处理。
二、经公告三个月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已经切割消除车架号、发动机号码无法证明车辆来源的车辆,及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四、对查扣的涉嫌盗抢车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