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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 (第11号)
来源:登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2020-02-09 08:57: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为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遏制疫情扩散,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设工程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复工复产时间安排

按照《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0号)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疫情防控必需的各类企业外,其他企业2020年2月10日0时前不得开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业企业

第一批复工复产企业:全部为本地员工,本地产业链完整,防疫、安全、环保均达标的工业企业,可于2月10日起复工复产。

第二批复工复产企业:本地员工为主、有部分外地员工(不含湖北、武汉等重点疫区员工),本地产业链较为完整,防疫、安全、环保均达标的工业企业,可于2月17日起复工复产。

第三批复工复产企业:其他工业企业于疫情结束后复工复产。

(二)服务业企业

第一批复工复产企业:三星级以上宾馆,提供送餐外供连锁性餐饮企业(不设堂餐),为制造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可于2月17日起复工复产。

第二批复工复产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网上销售、中介销售等房地产服务企业,可于2月24日起复工复产。

第三批复工复产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可于3月2日起复工复产。

暂缓复工复产的服务业企业:经营性客运行业,批发市场(不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家政行业,小型门店,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影院、剧场等娱乐场所,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旅游景区、旅行社等文化旅游业以及经营单位。

(三)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2月17日起可按照规定程序分批次复产。

长期停工停产矿井疫情期间原则上不得复工复产。

(四)非煤矿山

2月24日24时前,本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复工复产,由相关乡(镇)区、街道执行停产监管责任。

2月24日24时后,未经登封市人民政府验收批复过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计划(2019-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2019〕7号)的要求,继续做好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其后,需复工复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经登封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五)建设工程

2月25日起,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可安排复工。

3月6日起,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可安排复工。

3月16日起,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可安排复工。

有关企业分批次复工复产名录及各行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实施方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二、复工复产条件

所有拟复工企业和工程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纳入全市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应当包括本企业疫情防控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等内容。

(二)备齐疫情防控物资。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2周的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并建立库存和使用台账。

(三)落实从业人员管控要求。做好员工排查登记,安排对到过省外疫情重点地区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14天,省内其他地市返郑的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7天。制定实施错峰返岗措施,坚持体温筛查,做好健康防护,杜绝聚集性活动。

(四)执行公共场所防疫措施。生产经营场所、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按要求对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食堂要具备提供盒饭的能力,避免集中就餐。

三、复工复产审批监管

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卫生健康部门和乡(镇)区、街道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集中受理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申请。

申请复工复产企业对照行业复工复产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后,向属地乡(镇)区、街道提出复工复产申请,由属地乡(镇)区、街道现场调查并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后,向行业主管部门(工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工信局、服务业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发改委、煤矿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为市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为市资源规划局、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提交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组织联合审核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分口报市政府批准后,向企业或业主单位下达复工复产通知书。

联合审核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强化日常监督指导,严厉查处防疫措施不到位,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企业。对不满足复工复产基本条件、未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的企业,责令其停工停产。同时,对在复工复产过程中出现的懒政怠政、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视疫情防控情况和管控要求,我市将适时调整企业复工复产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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