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正月里是喜庆的节日,老百姓访亲拜友,自然少不了带些礼品,随着我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方式的日渐城市化,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到超市去购买礼品或置办年货。看着超市里客流涌动,生意兴隆,也的确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市民的消费水平的提高。作为超市的管理者面对如此多的顾客,为了维护消费的秩序,而采取的加强保安防卫和购物小票的检查力度本无可厚非。而广大市民对于这种“检票”的行为也早已习以为常,而是作为现代的法制性国家,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时许,笔者和家人早市内松山南路(商埠街南头)的千惠超市买完东西,由于一时忘记,就手里拿着购物票出了超市门口。(笔者确定门口保安看到笔者手里的小票)却不想如此合法的行为却受到保安的无理拦截,他非要把我的小票撕一下才给我放行。这行为本也符合人情,但笔者一时气盛,就拒绝出示我的小票给他撕。因为按照法律范畴来说,我作为一名合法的消费者,在超市购物,既然已经为我的商品付过钱,那么这些商品就是我的私人物品了,包括那张类似于发票作用的购物小票。如果保安要检看这张属于我私人物品的小票,他必须是在我的授权下(因为他不是有搜查凭证的司法或检查机关),而在现在这种我不愿意让他查的情况下,他是没有权利看我的购物票的。这样一来,我就起步要走出超市门口,说知道超市保安对我不依不饶起来,并且态度非常恶劣,说什么“你的法律归法律,这是我们超市的规定,经理说了就是要查票,经理来也是非要你的票。”
不过态度强硬归强硬,恶劣归恶劣,索兴没有出现暴力行为,否则笔者不仅仅是过一个窝气年,恐怕还要到医院躺两天了。
在这里,我是想说,作为经营者的苦心我们可以谅解,但是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公民,我们应该引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倘若笔者因为此事受到人身伤害,是笔者该为自己的捍卫权利而一时气盛负责,还是超市经营者为自己或者是员工的不懂法律而负责?
事虽小,但这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况且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说,“法律归法律,我们只看超市的规定”这种思想也是完全和我们的“依法治国”抵触的。难道经营者的权利可以大过法律的规定?如果只是一个人意愿划出道道儿,这和黑社会,或者黑市交易强买强卖有什么区别?
再这里,我只是想给各个私企和私人公司的经营者提个醒,在任用员工,尤其是廉价劳动力时,不要忘给他们进行一些与他们岗位相关的法律培训。虽然现在国家是有了言论自由,但是一些“超市我开,规矩我立”一类的话,还是不要说的好。
我们的城市要发展,招商引资人家看得就是你这个城市的综合实力和潜在的发展素质。千惠超市作为我市零售行业的形象单位,应该在普及“依法经营”上作为一个典范的,可是结果却不尽人意。要招商引资,我们要有良好的城市形象,这不仅仅是美化个街道,建几个公园就行了,重要的是我们也要规范我们工商业的经营。
我希望这些小事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毕竟,我们的城市不能输在最基本的常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