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违规和服务态度的问题,请您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和您的具体联系方法,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核对。 如果您不希望在网上公开您的问题,可以选择“不公开”选项。信件提交后可在您的“用户空间”-“其他信箱”中查看信件办理情况。
(2021年8月24日以前的信件需凭系统反馈给您的查询码进行查询)
办理完毕
登封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7日,中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12315平台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登封市中岳办玉宏道口烧鸡店进行现场核查,该店持有《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从业人员办理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提供有供货方购进票据,所经营食品系道口烧鸡总部配送,均存放于冷藏柜中。被举报人陈述两个月内未收到过超过100元的消费记录(举报人举报单显示消费金额150元)。
经向举报人王长坤(举报人父亲)反馈核查的有关情况,举报人称不是他本人购买的烧鸡,是他住院时他朋友购买的,实际消费金额他记错了,烧鸡购买后没有立即食用,在医院放着,中午的时候吃了一点,剩余的烧鸡下午他女儿和侄儿带回家吃了。举报人以中岳所工作人员没有到医院看望他为由,很不满意,经执法人员解释法律有关规定,举报人同意到中岳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消费调解。(通话过程中有录音为证)。
2020年7月28日举报人王长坤女儿王亚霄(举报单登记名称为王亚星)就同一事情向12315平台举报,中岳所工作人员向举报人回复有关情况,举报人没有提出异议。(通话过程中有录音为证)
消费调解情况:
2020年7月27日18:10在中岳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始对双方进行消费调解,举报人王长坤陈述他女儿王亚霄和侄子在白坪新区一诊所因腹泻就医。我所工作人员经电话联系该诊所医生梁新发,梁新发调取处方单有王亚霄、王云博两人的就诊记录,梁医生陈述两人是一般腹泻、诊断为一般性肠胃炎,开具的治疗药品是诺氟沙星、盐酸小檗碱等(通话过程调解人员有录音为证)。投诉人举报的问题,经对双方进行调解,情况如下:
对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是履行消费者协会的调解职能,不是执法行为。调节协商过程中,对被举报人登封市中岳办玉宏道口烧鸡店说,举报人朋友曾经在你店进行过消费,适当给予购买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经协商给予购买人500元经济补偿。举报人王长坤以他在医院一天的就诊费用是4000多为由,拒绝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调查核实情况:
1、被举报人登封市中岳办玉宏道口烧鸡店为合法食品经营烧鸡店,持有《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办理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提供有食品配送单和供货方的许可证。
2、道口烧鸡不是举报人直接购买(是举报人王长坤住院期间朋友探望时购买的);举报人王长坤、王亚霄均不能提供食用“道口烧鸡”与引起腹泻、呕吐有直接关系的证明;举报人提供的消费记录显示时间是上午9点多,食用烧鸡的时间是中午和下午五点左右,不排除存放期间食物变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