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对涉及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违规和服务态度的问题,请您详细提供有关情况(具体时间、地点)和您的具体联系方法,以便有关部门进行核对。 如果您不希望在网上公开您的问题,可以选择“不公开”选项。信件提交后可在您的“用户空间”-“其他信箱”中查看信件办理情况。
(2021年8月24日以前的信件需凭系统反馈给您的查询码进行查询)
办理完毕
登封市人民政府
贵网友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收悉,现依据郑政〔2010〕32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2019年12月17日,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六家单位联合下发的郑医保〔2019〕14号文件第五条关于对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如下:女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