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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访谈主题:

    登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在线访谈

  • 访谈摘要:

  • 访谈时间:

    2016-06-16 16:01

  • 访谈嘉宾:

    王朝伟  

  • 当前状态:

    已归档

存档访谈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进入中国登封网站参加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这段时间,我想大家听到最多的一个话题莫过于“营改增”了,但“营改增”到底是什么?他对我们地生活会产生那些影响?想必大家都还没有一个较为清晰和系统的认识,那么今天访谈就是围绕“营改增”这个主题,来回答大家的一些问题。为此,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登封市国家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朝伟,来与大家在线交流。首先,欢迎王局长的到来,也请王局长跟各位网友打个招呼吧!

    (2016-06-16 14:43:51)
  • [嘉宾] 王朝伟:

    各位网友,广大纳税人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很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各位网友、广大纳税人朋友们一起交流“营改增”。

    (2016-06-16 14:44:02)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我先帮热心网友问个问题: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给单位,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吗?税率是多少?

    (2016-06-16 14:44:11)
  • [嘉宾] 王朝伟:

    关于“营改增”,因为他贴近我们的生活,我想大家也一定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个途径,已经对其有所解,但这些都是一些碎片式的信息,不够完整,也不够系统,今天,我就借此机会与大家共同交流一下“营改增”,并回答大家的一些问题。下面,我就先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营改增”,“营改增”简而言之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也就是说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营改增后,要改为按增值税征收。它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那么为什么要推行营改增呢?这是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种减税的政策,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016-06-16 14:44:21)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万年”提问: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2016-06-16 14:44:31)
  • [嘉宾] 王朝伟:

    @万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先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2016-06-16 14:44:40)
  • [嘉宾] 王朝伟:

    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06-16 14:44:51)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阿索”提问:个人出租房屋时,经常提前收取一年房租的行为,这种情况如何缴税?

    (2016-06-16 14:45:55)
  • [嘉宾] 王朝伟: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016-06-16 14:46:07)
  • [嘉宾] 王朝伟:

    @阿索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不用缴税。

    (2016-06-16 14:46:25)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冰烟”提问:平时卖房子的时候,有时候消费者会要求在发票上添加共有人的信息,以前营业税发票可以实现,现在我们开具增值税发票怎么添加共有人信息?

    (2016-06-16 14:46:33)
  • [嘉宾] 王朝伟:

    @冰烟 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不填写,在备注栏内填写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2016-06-16 14:59:44)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青云淼淼”提问: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会被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2016-06-16 14:59:53)
  • [嘉宾] 王朝伟:

    @青云淼淼 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可以进行抵扣,不需要转出。

    (2016-06-16 15:00:02)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远山”提问: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教育费、保育费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吗?

    (2016-06-16 15:00:11)
  • [嘉宾] 王朝伟:

    @远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016-06-16 15:00:24)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曾经沧海”提问:不少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在改革前使用定额发票较多,例如饭店、物业公司下属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发票耗时相对较长、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这些纳税人想申请领用定额发票,可以吗?

    (2016-06-16 15:00:31)
  • [嘉宾] 王朝伟:

    @曾经沧海 原则上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全部推行发票升级版,确实需要领用定额发票的,应向省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继续领用定额发票。

    (2016-06-16 15:00:40)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江流苏”提问: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规定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2016-06-16 15:00:48)
  • [嘉宾] 王朝伟:

    @江流苏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还规定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因此,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需要预缴税款。

    (2016-06-16 15:00:58)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聘婷”提问: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2016-06-16 15:01:05)
  • [嘉宾] 王朝伟:

    @聘婷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016-06-16 15:01:14)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无名”提问: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2016-06-16 15:01:22)
  • [嘉宾] 王朝伟:

    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06-16 15:01:30)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天云”提问: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能适用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吗?

    (2016-06-16 15:01:42)
  • [嘉宾] 王朝伟:

    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016-06-16 15:01:52)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月白”提问: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2016-06-16 15:02:01)
  • [嘉宾] 王朝伟:

    按照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6-06-16 15:02:11)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网友“璀璨烟花”提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6-06-16 15:02:20)
  • [嘉宾] 王朝伟: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16-06-16 15:02:29)
  • [主持人] 默认主持人:

    各位网友朋友们,由于时间原因,我今天的活动就要结束了。关于“营改增”,或许大家还有很多的政策和问题需要了解,在此不能一一进行解答,还请大家谅解,但大家可以到我们的行政服务大厅国税窗口进行了解,或者播打0371-62845652进行电话咨询,谢谢大家,再见!

    (2016-06-16 15: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