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环境三大深层原因
来源:登封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3-05-10 17:11:00  

人类在城市规划建设与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与资源时,行为得不到规范与有效约束,主要原因在下列三个方面:

一是相关法规不健全,技术性与法律性规范欠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专门涉及到地质环境保护的条款,更缺少全国性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性文件,缺乏权威的全国性地质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地质工作还没有成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中的强制性法定环节。如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极少数城市规定在城市规划中要求必须以地质资料作为依据之一,并要有地质专家参与外,其他绝大多数城市进行城市规划时极少或根本不考虑地质环境条件。另外,城市地质环境保护技术要求、标准或规范也不完善,相应技术工作得不到更加有效的规范。

二是现行地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包括国土、建设、水利、环保、地震等多个部门,但这些部门长期存在着职能、职责交叉、体制不顺等问题,制约着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管理体制不顺、职能交叉重叠,必然导致管理缺位,不仅造成不同部门大量重复的地质工作、资金浪费,还难以有效地解决问题。

三是人们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地质环境与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等共同构成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然环境体系,是人类生存环境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每个城市居民的生活密切相关。但由于缺乏宣传教育,人们对此知之甚少,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主动意识比较淡薄,在城市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过程中,以及城市居民生活中的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应有的发挥,诱发环境地质问题的行为则得不到应有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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