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税源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2年2月25日
登封市税源经济发展激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和促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税源经济发展,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促进乡村振兴,决定制定本激励暂行办法。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加强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政策的通知》(登政〔2021〕1号)要求,努力发展总部企业经济,积极引进市域外制造、耐材、建材、交通运输、金融保险、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依法经营的税源。市财政按照税源贡献规模奖励各乡镇(街道),支持实体经济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扩大投资、人员培训等,实现地方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奖励范围
将引进的市域外税源缴纳的地方级税收(增值税的50%、企业所得税的40%、个人所得税的40%、车船税、城建税、印花税)纳入乡镇(街道)奖励范围。
(二)激励措施
对引进的市域外税源,按照属地原则,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划归相关乡镇(街道),不纳入上解结算范围。
(三)核拨方法
市财政根据奖励范围及激励措施,通过核算把奖励资金在财政体制结算中按月拨付给相关乡镇(街道)。
三、其他事项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办法由登封市财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
(二)税源经济发展奖励不得与同类型奖励同时或重复享受。
四、实施时间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如遇政策变化,将对此办法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