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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来源:登封市政府办  时间:2010-10-18 09:44:00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市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市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4‰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市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6‰给予奖励。2.对成功引进国内外500强企业及大型跨国公司高新技术产业、单个项目外资额在3000万美元(境内市外资金在5亿元)以上的,以及成功引进我市新兴产业和优先发展产业单个项目外资额在5000万美元(境内市外资金在8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给予10-30万元奖励;成功引进产业带动能力强、区域经济发展影响深远、金额特别巨大项目的,给予重奖。3.对上述引荐者的奖励,有引荐者自行申报、市财政局和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承担,单项奖励金不得超过100万元;已按委托招商对待,并已获得中介佣金的,不再给予奖励;每年按市外资金实际到位额评出前10名,授予引荐者“招商引资功臣”荣誉称号,并由市财政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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