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9—2012年,对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除中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2.优惠收费期满后,实行统一收费制,由各部门按收费标准的下限出具费用缴纳通知单,由集聚区办公室向企业下发通知单,企业持通知单缴纳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