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消息,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医保发〔2021〕32号文件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做好2021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做出全面部署。
通知明确,2021年我省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通知强调,我省将进一步放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等不设待遇等待期。
同时,今年全省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差异化筹资,全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95元、78元、70元、64元四个档次,全省人均筹资71元。
通知还明确了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两种:一是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扣除自费费用和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首付部分后的医疗费用。调整后的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自今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