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烟、酒、化妆品